最近徐显明先生的断言共产党既在法律之中,也在法律之下,还在法律之上引发广泛关注。
既然法律的解释与适用都独立于政治之外,那么负责执行法律的法官、检察官,甚至行政机关的执法者便都应该独立于政治控制之外。我们也知道,民主政治建立在某些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之上。
(一)价值多元主义有助于逐案权衡,确定责任 罗尔斯在其《作为公平的正义》一书中曾指出,一个稳定的立宪政体,其基本制度应合乎理性和公平感,应具有和解精神和与人为善的美德,应能够发扬共同体的政治生活中的合作功能。第三,参加讨论者必须持有一种开放和理性的态度。所以,我们便不能对议会以及代议制民主做出它无法真正反映与贯彻某个或某一群体的人民的意志的批评——代表所形成的意志本来就不代表某个特定的个人意志,而个人也有平等机会到参与和影响议会意志的形成。罗尔斯认为:自由主义既力图表明善观念的多元性是可欲的,也力图表明一自由政体如何适应这种多元性,以实现人类多样性的多方面发展([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322页)。在阿伦特关于平庸的恶的论述中,由于不同程度的思考无能,邪恶法律和邪恶命令的执行者习惯于机械地服从,而不去理解法律的含义或判断命令是否违背道义、违背人的基本尊严,甚至不会去思考一个行动的效果是否能达到自身的目的。
如果只是因为不敢挑战恶法而选择守法,则我们固然可以谴责其道德上的怯懦,但可能无法以违反人权的理由加以追究。恶法之所指徘徊于两者之间,甚或两者兼而有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最早传入中国的,早在民国初年就被译为《民约论》。
古希腊一罗马超越视野想象的应然社会是入世城邦,二者的方向是相反的。结语 综观西方近现代史,从17世纪到19世纪,民族国家不断壮大并最终取代了传统社会有机体,其中存在一条明显的主线:现代民族国家首先出现在信加尔文宗的地区。既然两种分裂并存的超越视野不能直接规定应然社会,就只能用立足于其上的新观念来推导出应然社会了,这些新观念是独立的个人、工具理性和民族认同。西方政治思想史学者登特列夫(A.P.d'Entreves)曾这样概括:一旦把人的理性视为价值之终极准则,则要说明社会与政治体制之存在,便只有归因于社会契约一途了。
清教徒具有两种超越视野,他们从希伯来超越视野中接受了个人道德和守约精神,理性认知的超越视野又使他们有高度入世的追求。在一切可能的社会组织原则中,只有个人间的契约才符合上述各种前提。
订立契约的前提的确是立约人的同意,但立约却不能简化为所有人同意。契约的正当性来源于立约者权利的正当性,授权过程使正当性得到传递。在此意义上讲,宗教改革后天主教文明的进一步演变具有史无前例的性质,它第一次把如何塑造可以包容市场经济无限扩张和科学技术不断革命的应然社会提上议事日程。不同超越视野的价值方向互相排斥,它们在独自展开的过程中互不相交。
由拥有权利、理性的独立个人组成的应然社会只能是契约社会。同意无法区别应然社会组织原则是来自一种超越视野,还是来自两种分裂共存的超越视野。只有用建立同一政治共同体来作为民族认同符号,民族和国家才是始终重叠在一起的。法律是整合第一类契约组织的前提,我称之为第二类契约。
以契约社会作为社会组织的基本框架,自然能将不断扩张的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都包容进去。事实上,民族认同的形态及其形成时间,在不同的加尔文宗社会中也大相径庭,它构成了现代民族国家起源的复杂性。
传统西方社会也是如此,其想象的是世界性共同体,而不是民族性国家。为什么?因为个人不仅要有理性和权利,还必须遵守契约,这要求他有道德,而道德只能来自终极关怀。
这句话讲得很精辟,但不够准确。这时二者对应然社会的想象立即发生了冲突:希伯来超越视野规定的应然社会是教会,它是出世的。所谓实然层次的论述,就是着眼于17世纪开始的不同信仰的社会间的实力较量,只有那些允许科技和市场经济不断扩张的社会才能取得最后胜利,历史证明其形态只能是民族国家。契约的正当性来源于立约者权利的正当性,后者通过授权被传递到契约社会上,为了保证契约具有正当性,个人权利的正当性必须被正确无误地传递到契约社会上,整个过程必须遵循某个大家同意的程序,这就是程序正义。根据轴心文明的传统,必须再一次从终极关怀推导出社会组织蓝图:加尔文立足于被纯化的希伯来超越视野,将应然社会视为加尔文宗主导的教会,并在日内瓦展开试验。需要注意的是,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之所以具有预见性,正在于它只立足于民族主义或某一种潜在的超越视野。
正如潘恩(Thomas Paine)所说:宪法是先于政府的,政府只是宪法的造物。两种契约:拥有理性和权利的个人对应然社会的想象 我分析过三种社会契约论,第一种是霍布斯的(1651年),第二种是洛克的(1689年),第三种是卢梭的(1762年)。
必须强调的是,上述契约社会通常都是指社会的实然状态,其面临两个必须解决的问题:一是个人为何要服从契约?二是不同的契约组织互相冲突怎么办?这两个问题不解决,契约社会非但不能整合,而且是不稳定的。换言之,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没有超越视野,为了其成为整合性共同体只能强调主权国家,即朦胧的民族意识。
霍布斯的这一理论恰好言中了20世纪极权主义国家的形态。宪法作为现代社会的组织蓝图,首先必须阐明立法权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接着叙述个人如何构成国家,如代议制的结构、立法的过程和政府的运行机制。
换言之,民族国家和契约社会是一体两面,这是人类历史上全新的事物。因此,民族主义的第三个要素是民族自决。第一,个人必须拥有权利,且认为它具有可欲性。无论是爱国心,还是民族情感,直到这时才作为民族主义的组成要素,进入现代社会组织蓝图,并获得超越视野所赋予的正当性。
这时,个人所拥有的其他权利都是无意义的①除了政治动员、民情传递等政治功能之外,信访制度还存在权利救济、社会矛盾化解等方面的功能。
24以北京市为例,十一五期间北京市各年信访重访比例分别为66%、66%、71%、71%、74%,呈现上升态势。31严格按照此标准,则外嫁女上访应当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而不予受理。
信访考核具备与国土资源部下达建设用地指标相似的整体发展宏观调控功能,避免地方建设过热与政府行为过激。乡镇(街道)的目标是促使冲突双方各退一步,帮助他们朝着更大利益公约方向靠拢,上文所举的向农嫁居妇女比例配股方案即是一个成功例子。
基层政府采用社会矛盾在实践中产生并在实践中化解的处理原则,将社会相对平衡状态而非一劳永逸消除矛盾作为基层治理目标。有学者将这种第三方基于特定的事实,根据客观的规范作出裁决,以决定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是或非的矛盾处理原则概括为规范-决定裁决模式。在现有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外嫁女权益纠纷的性质决定了法律裁决手段的不适用,至于相关制度是否合理,本文不进行实质评判。大量无法进入法律渠道的法治剩余问题深刻地困扰基层治理。
只要村干部在制定集体利益分配方案过程中不存在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乡镇(街道)就不能下达行政命令来干预村干部。按照制度规章划分权力的行政科层组织,通常很难面对基层社会中的复杂矛盾,信访办分类转办起到打破科层组织界限的作用,如果缺乏信访转办协调作用,会出现农民反映问题而各个科室相互推诿踢皮球的现象。
(一)法治剩余的行政吸纳通道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就信访事项做出规定,信访人可以就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内的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即信访内容需要与这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有关。(二)行政介入村民自治的方式 在引入行政力量之前,处理外嫁女问题面临着法院裁决和尊重村民自治的两难选择。
单一制度调整很难解决当前信访制度所遭遇的难题。结果是上级信访部门不仅重新将矛盾转回乡镇(街道)基层,而且可能启动对地方政府工作不力的问责。